北京市开展2024年积分落户申报工作
26 2025-04-05 06:43:54
在这种尊重民意的司法过程中,不是政策优越或政策即法律,而是通过政策分析法律才被赋予内涵。
这既突出了法治的核心价值,也使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具有广泛深厚的群众基础。深刻学习领会这些理论创新,应把握以下几个重点。
习近平同志的重要论述,深刻阐明了推进法治建设的基本遵循和价值追求,使我们进一步坚定了对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理论自信。长期以来,为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我们党团结带领人民不懈探索。弘扬法治精神,必须坚持严格执法、公正司法,通过依法审判处理各类案件,把法律观念、法治精神融入当事人和社会公众的心中。法治建设和道德建设相辅相成、互相促进其次基于法律现实主义和试用主义的传统,法官在裁判个案时是将民意的表达作为一种潜在的背景知识,他们在重大案件(salient cases)中,法院更加倾向于保持一种克制和传统的态度,法官们反而在非重大案件中(nonsalient cases)倾向于一种积极的姿态与大众的司法期待保持一致。
西方谚语称:枪炮作响法无声,反之法无声处必然会枪炮响。法院在审理该案中所认定的核心争议法律问题是:侵犯公民财产权利犯罪中被害人的资金来源是否可以成为影响犯罪嫌疑人定罪量刑的认定标准?事实上,正如有的学者所指出的,对于民间金融,我国现行法律主要是通过禁止非法集资来对其进行规范的。[10] 我国目前制度设计上可以看到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有一定的处理具体法律纠纷的司法权,行政机关依据《行政复议法》还可以审理一下不能进入诉讼领域的行政终局案件。
八要积极参与社会诚信建设,大力加强司法宣传,大力加强法院文化建设,切实弘扬社会主义法治精神。三、司法宪法化是提高司法公信力的制度保障从理论上和实践中来看,导致当前司法公信力评价不高的原因很多,其中,制度本身的设计缺陷导致司法能力和水平不高是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因素。事实上,改革开放之后,从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到党的十八大,都对司法为保持了高度的关注。在我国现行宪法所设计的国家权力体系框架中,有国家权力机关、国家行政机关、国家审判机关和国家检察机关,国家权力的分配是依托国家机关的性质而定的,没有按照依权设机构的权力分立模式分配国家权力,因此,各级人大作为各级国家权力机关在宪法上行使的是一种集合性国家权力,这种权力的事务功能在法理上覆盖了立法、行政和司法所有的领域,并且具有最终性和最高性。
1982年宪法虽然在宪法文本中有两处出现了司法行政一词,但从宪法解释学的角度来分析,可以明确地排除从司法行政的内涵中可以合理地推导出独立的司法概念的可能性。国家行政机关依据宪法规定行使行政职权,而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依据宪法规定行使检察权、审判权,至于说检察权、审判权是否等同于司法权,或者说能否在法理上将检察机关行使的检察权和审判机关行使的审判权确认为宪法学理论上所认同的, 司法权,这个问题在我国现行宪法的框架内并没有得到很好的解决。
法制建设必须贯串于改革的全过程。8、司法公信力在现代法治原则下最重要的制度基础在于司法作为社会公正、权利救济的最终和最后防线,如果司法只是依据制度解决具体法律问题的中间和过渡环节,司法之外另有司法[10],那么,司法公信力因为司法功能的局限性而无法获得制度上的充分保障。如何正确地对待司法公信力,走出因为诸多负面评价而形成的社会心理压力,是当下我国法学界必须认真面对的理论问题。习近平总书记在2012年12月4日举行的首都各界纪念现行宪法公布施行30周年大会上发表的重要讲话明确提出:依法治国首先是依宪治国。
从制度上保证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但作为根据宪法制定的刑事诉讼法,在宪法文本没有提及司法机关的前提下,刑事诉讼法明确使用了司法机关的概念,从字面上来看,新的刑事诉讼法中所使用的司法机关概念显然于宪无据。赵紫阳在《沿着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道路前进》工作报告中指出:我们必须一手抓建设和改革,一手抓法制。改革司法机关的工作机制和人财物管理体制,逐步实现司法审判和检察同司法行政事务相分离。
从当下社会公众关注的问题来看,司法公信力主要指向法院审判的公信力。[9]郭燕燕在《用执著提升司法公信》一文中指出:加强司法公信建设,在客观上确实有很多方方面面的工作要做,但对广大基层法院工作者而言,特别是基层法院的领导而言,主观上必须做到两点:一要执著,二要自信。
司法地方化、部门化和行政化,必然会降低司法在保证国家法制统一性中的重要作用。1、要正确地处理司法党性与人民性之间的关系。
进入 莫纪宏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司法公信力 制度保障 。狭义上的司法概念与我国现行宪法所确立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原则是相互冲突的,因此,在可见的将来,只要我们坚持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原则不变,那么,宪法中的司法概念就只能是议会主权意义上的大司法,将司法仅仅限定在检察权、审判权的范围,或者是限制在审判权的框架内,这种制度设想缺少基本的政治基础,不可能在现行宪法的制度框架内存在,因此,所谓的司法入宪必然是司法进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下的国家权力框架内,而不可能出现司法作为独立的国家权力进入现有的宪法制度之中,这是司法入宪的基本政治判断。一要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始终坚持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始终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与依法治国有机统一,努力践行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在世界各国宪法中存在的司法制度,在我国宪法中还不具有指称某一类具体法律制度的功能。虽然从宏观上来看,司法要素公信力之间彼此相互联系,但是司法各要素的公信力程度并不一样。[7]尽管宪法文本中没有涉及到司法,但这并不意味着司法一词就不可以研究或者是在实际中禁止加以使用。
为此,如果司法入宪,司法的性质就必须是广义上的,而不能采用三权分立体制下的与立法、行政相对立的司法。7、司法公信力某些方面取决于依法司法的水平。
这些问题直接影响到司法的终局性。质言之,司法公信力一方面体现为民众对司法的充分信任与尊重,包括对司法主体的充分信任与尊敬,对司法过程的充分信赖与认同,对司法裁判的自觉服从与执行。
因此,司法公信力一词从产生到被学界和司法实务界普遍所接纳,在实践中基本上处于一种主客观特征兼有、偏向主观评价意义上的社会心理状况,属于社会意识形态的范畴,是以往我们在法制建设过程中没有引起足够重视的新问题。党的十八大报告中直接提到司法一词的地方共有五处,即进一步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确保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检察权。
总之,司法公信力既有客观性,又具主观性。在该讲话中,王胜俊院长特别强调加强司法公信建设,提升人民法院司法公信力,各级人民法院要实实在在、卓有成效地做好八个方面的工作。上述条款中,并没有从宪法文本上排除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之外的其他主体对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的干涉。司法的法律适用性和对宪法和法律含义的解释功能是司法作为一种国家职能的最重要的特征,为此,不论哪一个国家机关享有司法职权或者是承担司法职能,其本质的权力构造都在于司法的具体性,也就是说,通过将宪法和法律适用于具体的案件,来解决实际中存在的法律问题,同时将宪法和法律规定适用于具体的法律事实,体现宪法和法律对人们行为的规范指引作用。
另一方面则体现为法律在整个社会的权威与尊严已经树立,广大民众对法律持有十足的信心,公民的法律信仰包括司法信仰得到空前的加强。6、司法公信力与司法透明度密切关联,司法不可能万能,在法治原则下,司法允许存在一定制度上的偏差和瑕疵,并存在制度化的纠偏机制,问题的关键在于这种司法瑕疵是制度允许的,还是制度不允许的。
[6]从1949年10月1日建立新中国至今64年的时间里,王明代为起草的《中共中央关于废除国民党的六法全书与确定解放区的司法原则的指示》中关于司法工作应当以执政党的政策为依据的精神并没有过时,而且有充分证据证明司法领域主要依靠执政党的政策来调整。9、司法公信力与法官、检察官和警官个人素质密切相关,司法公信力的积聚需要逐渐地积累,而公信力的挥霍则可能因为个别司法人员公信力的低下导致司法公信力木桶效应的出现,司法公信力水平往往取决于公信力最低的司法人员的公信力状况。
司法机关履行司法职权不到位,往往引起当事人失望,导致负面社会评价。所谓的社会公众信访不信法,很大程度上的原因是制度本身设计的权利救济机制存在严重缺陷造成的,因此,要清醒的认识到,所谓司法公信力缺少,很多情形下是制度公信力缺少引发的,必须要通过制度改革才能有效提高,胡锦涛总书记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也特别强调了复合公信建设的重要性,即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
加强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建设。一方面,应当加强立法工作,改善执法活动,保障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提高公民的法律意识。党的十七大工作报告则进一步深化了党的十六大工作报告关于加强司法体制改革的司法工作精神,提出了完善司法制度、优化司法职权和规范司法行为的要求,从而在更加科学和规范的意义上确立了司法工作的政策依据。[3]彭晨在《浅析提升司法公信力之路》一文中指出:司法公信力,是指司法人员通过长期地司法执法活动向受众提供正义、公平、可信、权威、高尚的执法案例,在受众心目中建立起来的诚实守信、公正、正派的信任度和影响力。
完善诉讼程序,保障公民和法人的合法权益。作者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
司法机关可能认真履职,但因为司法腐败可能会引发社会公众对司法公信力的天然质疑。民主制度更加完善,民主形式更加丰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全面落实,法治政府基本建成,司法公信力不断提高,人权得到切实尊重和保障。
在论文方面,有关玫发表在2004年第5期《长春大学学报》的司法公信力的结构性要素,郑成良、张英霞发表在2005年第5期《上海交通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的论司法公信力等等,近期有田海鑫发表在2013年第1期《大连海事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的司法公信力内涵与类型略论等等。首先,在建国后制定的前三部宪法(1954年宪法、1975年宪法和1978年宪法)的文本中根本就没有出现司法一词,这一立宪现象至少表明,作为汉字的司法并没有被宪法采纳作为描述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术语,司法制度至少在法律层面上作为国家基本法律制度的条件尚不成熟。